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执138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龙景工业区D栋6楼。
法定代表人:丁润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工农镇。
法定代表人:郭晓玲,总经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再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903.50元(模型款175000.00元、利息为30573.5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4805.00元、执行费2525.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赵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