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3民初28028号
原告: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罗租工业大道2号A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84910L。
法定代表人:丁润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世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浩,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四季鸿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金塘街蔡屋围丽晶大厦裙楼一层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J7P55。
法定代表人:林文昌。
原告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四季鸿途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世标、周维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四季鸿途实业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模型制作费15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6887.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其中第二期款137500元自2019年6月13日起暂计至2021年8月10日止,尾款12500元自2020年6月13日起暂计至2021年8月10日止,实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支付至付清模型制作费用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206887.5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陆仟捌佰捌拾柒元伍角)。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尾款12500元自2020年6月23日起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玫瑰苑商业广场沙盘模型设计制作合同》,被告委托原告设计制作“玫瑰苑商业广场沙盘模型”,模型制作费用共计25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价的40%,模型制作完毕在原告场地经验收合格发货前支付模型总价的55%,模型保质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项目模型的设计、制作、安装、交付工作,且被告进行了验收。但被告一直未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额向原告支付模型设计制作费用。
深圳市四季鸿途实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玫瑰苑商业广场沙盘模型设计制作合同》,合同约定,模型制作总费用为25万元,原告应在支付合同款项前3个工作日提供合格发票给被告,如因原告发票不合规或提交不及时导致的付款滞后,责任由原告承担;付款方式为第一期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10万元,第二期模型制作完毕在被告场地验收合格发货之前支付模型总价的55%,即137500元,第三期模型保质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5%,即12500元;交付日期为30天(图纸齐全并签字确认,签订合同,收到预付款),模型交付及安装地点为被告指定地点项目售楼处;如被告不能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当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项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二、2019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玫瑰苑商业广场模型验收单》,验收内容为合同约定模型类别,验收意见为此模型验收合格。原告提交模型现场照片,陈述涉案项目模型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及安装至被告指定地点项目售楼处并投入使用,目前仍在使用中。
原告共向被告开具了237500元发票。
三、2020年5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支付剩余15万元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本案法律事实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玫瑰苑商业广场沙盘模型设计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交相反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被告予以验收确认,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款项15万元。原告请求自2019年6月13日起,以137500元(15万元-125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尾款12500元,因合同约定“原告应在支付合同款项前3个工作日提供合格发票给被告”,原告未就12500元向被告开具发票,故原告请求支付12500元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四季鸿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5万元;
二、被告深圳市四季鸿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3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2元,由被告深圳市四季鸿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已预缴2202元,被告深圳市四季鸿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22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 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