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802民初5091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蓝海广告工作室,住所地:衢州市兴华路**。
经营者:**。
被告:***。
被告:***。
原告衢州市柯城蓝海广告工作室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蓝海广告工作室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