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卓益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卓益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罗伟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4民初2853号
原告:**全,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霞,河南建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贞贞,河南建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卓益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4单元19层1901号。
法定代表人:罗伟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万保,河南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伟军,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卓益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被告:刁学朋,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孟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远,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路。
法定代表人:汤玉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文康,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全与被告河南省卓益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益装饰公司)、罗伟军、刁学朋及第三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客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霞、赵贞贞,被告卓益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万保,被告刁学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孟杰、顾远,第三人宇通客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文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伟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人工劳务款46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月29日至立案之日的利息损失690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损失;2.请求各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因追要劳务款的误工费损失8960元,交通费、差旅费448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春节后,被告卓益装饰公司承接第三人宇通客车公司的卫生间改造工程,项目地址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工业园。被告卓益装饰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刁学朋,被告刁学朋找到原告进行施工,原告遂带领工人进行卫生间改造、铺设地砖等实际施工项目,具体施工三个月左右。后被告刁学朋仅向原告支付40000元劳务款,于2019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付人工费46000元《欠条》一份。2020年1月14日,被告罗伟军承诺于2020年1月19日前支付此款,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第三人宇通客车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发包方,应当在欠付被告卓益装饰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连带支付上述欠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卓益装饰公司辩称:1.《欠条》显示诉讼金额是代表11个人的权利,原告以个人名义起诉,主体资格不成立;2.本工程涉及的劳务部分,全部分包给了被告刁学朋,且由被告刁学朋提供了河南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劳务公司),本工程的所有劳务费用,都支付给了鼎鑫劳务公司及被告刁学朋,其与原告不认识,没有产生任何法律关系,原告是和鼎鑫劳务公司成立劳务关系,其不应承担责任。
罗伟军缺席,未作答辩。
刁学朋辩称:1.涉案工程由被告卓益装饰公司分包给其,由于被告卓益装饰公司至今未与其进行结算,也未足额支付涉案工程款,导致其无力向原告支付劳务款,原告所提交的2020年1月14日出具的《欠条》中,被告卓益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伟军在《欠条》上同意向原告支付劳务款,因此涉案工程的劳务款应由被告卓益装饰公司向原告支付;2.原告起诉要求支付索要劳务款的交通费及差旅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宇通客车公司述称:1.其和原告没有劳务关系,原告要求其支付劳务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其将涉案工程合法分包给被告卓益装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被告卓益装饰公司承担劳务费用,原告无权向其主张相关权益;3.涉案工程不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况,且其已按照约定向被告卓益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尚未到期,故原告无权向其主张劳务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月,宇通客车公司将其一工厂、二工厂卫生间改造工程发包给卓益装饰公司,卓益装饰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刁学朋,刁学朋通知**全在该工程施工。2020年1月14日,刁学朋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全(代表瓦工11人)在卓益装饰公司宇通卫生间改造项目人工费肆万陆仟元(¥46000)。钱转到账欠条作废,370628197710057431。”同日,罗伟军在《欠条》下方备注:“待宇通公司余款到账财务核实后于本月19日前支付。”
诉讼过程中,卓益装饰公司提交其与鼎鑫劳务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发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回单、中国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其中,《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卓益装饰公司将宇通客车公司一工厂、二工厂卫生间改造工程劳务分包给鼎鑫劳务公司。卓益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伟军庭后接受本院调查时称《欠条》确系其本人所签,卓益装饰公司将涉案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鼎鑫劳务公司,鼎鑫劳务公司交由刁学朋负责,其于2020年1月19日转账支付刁学朋148343元,让刁学朋支付给工人。刁学朋对此不予认可,称鼎鑫劳务公司未参与施工及管理,只是借用该公司名义开发票走账,其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其让**全在涉案工地上施工,与**全约定劳务费由其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卓益装饰公司承包第三人宇通客车公司一工厂、二工厂卫生间改造工程后,又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刁学朋,原告向被告刁学朋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刁学朋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对欠款事实的认可,应按《欠条》中载明的数额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6000元。涉案工程系被告卓益装饰公司从第三人宇通客车公司处承包,被告罗伟军作为被告卓益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中亦承诺“待宇通公司余款到账财务核实后于本月19日前支付”,其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卓益装饰公司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罗伟军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宇通客车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第三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向被告卓益装饰公司支付了工程款,且不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故原告要求第三人支付劳务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刁学朋、卓益装饰公司承诺于2020年1月19日前支付劳务费,故被告刁学朋、卓益装饰公司应支付原告劳务费46000元,并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原告主张因追要劳务费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差旅费损失,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卓益装饰公司、罗伟军辩称原告与鼎鑫劳务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其已将劳务费用支付给被告刁学朋及鼎鑫劳务公司,对此,原告与被告刁学朋均不予认可,另,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卓益装饰公司与被告刁学朋、案外人鼎鑫劳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被告卓益装饰公司、罗伟军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卓益装饰公司还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因被告刁学朋出具的《欠条》显示“欠**全(代表瓦工11人)”,该《欠条》不显示其他人员名单,故原告持有该《欠条》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亦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刁学朋、河南省卓益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全劳务费4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3元,减半收取计652元,由原告**全负担146元,被告刁学朋、河南省卓益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苗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慧娟
书记员李修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