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137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万芸豪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省**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4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1216元及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新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郭卫波
书记员范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