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卓益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万芸豪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卓益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2967号
申请人:河南万芸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699号豫茶大厦13层1307室。
法定代表人:张院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新,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4单元19层1901号。
法定代表人:罗伟军。
申请人河南万芸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万芸豪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28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作为担保人已向本院提交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万芸豪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28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河南万芸豪商贸有限公司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河南省**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苗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盼盼
书记员杜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