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卓益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某某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210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志远,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
法定代表人罗嘉旺。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宋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