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4309号
原告:***,男,194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礼晓,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日报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3074043682,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三江东路****。
原告***与被告衢州日报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晓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宗玲
书 记 员 朱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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