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传媒集团报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衢州日报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02民初7054号
原告:***,男,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锦刚,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日报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3074043682,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12号3楼。
法定代表人:杨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荣,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一群,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8326605545,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层。
负责人:冷培栋。
原告***与被告衢州日报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同时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童建国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