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传媒集团报业有限公司

衢州市新俞物流有限公司、衢州日报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3民初2322号 原告:衢州市新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通江北路1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313505245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日报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三江东路12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307404368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衢州衢报物流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龙游县龙游街道***广和大厦商务楼8楼。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洲,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新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日报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衢州衢报物流有限公司清算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新俞物流有限公司以清算组正在进行清算处理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衢州市新俞物流有限公司以衢州衢报物流有限公司清算组正在清算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新俞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衢州市新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耘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