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6821号
原告:衢州日报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3074043682,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三江东路12号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礼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礼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悦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8FW824Q,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七里乡大头村上村9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衢州日报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悦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衢州日报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悦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日报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悦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衢州日报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