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4民初2224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3663252P。
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金明大道中段86号。
法定代表人:许赟,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是雨、***(实习),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开封市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44407E。
住所地:开封市卧龙街190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侯建立,***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开封市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开封市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在尉氏县辖区,装修合同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案由,且在2017年最高院民事再审13号案件中,最高院已表示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定装修合同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符合“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所在地开封市鼓楼区卧龙街190号属于鼓楼区辖区,因此,本案由本院管辖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开封市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开封市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