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烟草公司开封市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4民初2224号
原告: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3663252P。
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金明大道中段86号。
法定代表人:许赟,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是雨、***(实习),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开封市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44407E。
住所地:开封市卧龙街190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立、侯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省烟草公司开封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案情,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毛庆昕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