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民辖终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开封市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卧龙街19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44407E。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金明大道中段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3663252P。
法定代表人:许赟,任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烟草公司开封市公司因与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4民初222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河南省烟草烟草公司开封市公司上诉称,本案是装修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尉氏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实践中,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涉案不动产位于河南省尉氏县,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裁定有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4民初2224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苏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