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205执异2号
异议人***,男,199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本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靖洁,女,196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母亲。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马润宏,男,195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本市顺河回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润宏借款纠纷一案,案外人***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本市蝶御花园4栋西单元1-2层东户的房屋归其所有,法院不应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市蝶御花园4栋西单元1-2层东户的房屋系被执行人马润宏出资购买,将该房产办理至***名下。在马润宏尚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将所购房产办理至其子***名下,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该赠与行为已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据此,***对该房产已不享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刁军生
审判员  李宏伟
审判员  宋 玉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