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执监001号
利害关系人:靖洁,女,196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利害关系人:马竟尧,男,199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3663252P(1-1)。
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金明大道中段86号。
法定代表人:许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4月18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利害关系人靖洁、马竟尧不服本院(2017)豫0205执477号执行裁定、(2017)豫0205执477号之一执行裁定,向本院反映。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以审查终结。
利害关系人靖洁、马竟尧称,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禹王台区法院作出(2017)豫0205民初58号民事判决,判决***偿还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35000元及利息1429500元。
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第三人马竟尧房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20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撤销***向第三人马竟尧无偿赠与位于开封市××路××御花园××东户(房屋编号2013085000508)房屋一套、蝶御花园4号楼地下8号储藏室一间及位于该小区C区186号车位的行为;二、驳回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禹王台区法院依据该判决作出了(2017)豫0205执477号执行裁定书及(2017)豫0205执4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同时将马竟尧名下位于开封市××路××御花园××东户(房屋编号2013085000508)房屋过户至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贇名下。
由于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20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存在违法,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2民再54号民事裁定:一、撤销了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20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203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撤销***向第三人马竟尧无偿赠与位于开封市××路××御花园××东户(房屋编号2013085000508)房屋一套、蝶御花园4号楼地下8号储藏室一间及位于该小区C区186号车位的行为,应予以支持,但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与第三人靖洁夫妻共同财产应得份额内为限。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2民终299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对该判决予以维持。故请禹王台区法院依法应撤销(2017)豫0205执477号执行裁定书、(2017)豫0205执4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昇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205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偿还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35000元及利息1429500元。因***将其名下房产无偿赠与其子马竟尧,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第三人马竟尧房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20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向第三人马竟尧无偿赠与位于开封市××路××御花园××东户(房屋编号2013085000508)房屋一套、蝶御花园4号楼地下8号储藏室一间及位于该小区C区186号车位的行为;二、驳回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但该判决中并未涉及本案利害关系人靖洁(系***前妻)的相关权利义务。
2017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宏昇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以其儿子马竟尧名下位于开封市××路××御花园××东户(房屋编号2013085000508)房屋(含所有配套设施)折抵给宏昇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贇,用于抵偿全部债务,宏昇建筑公司表示同意。故本院作出(2017)豫0205执477号执行裁定、(2017)豫0205执477号之一执行裁定,将第三人马竟尧名下位于开封市××路××御花园××东户(房屋编号2013085000508)房屋过户至宏昇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贇名下。
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马竟尧房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马竟尧不服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20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申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0日提请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2民抗2号民事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2民再54号民事裁定:一、撤销了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20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203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经审理查明:“……***、靖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1998年至2017年,案涉房屋、储藏间、车位确定在马竟尧名下的时间在此期间”。同时本院认为:“……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撤销***向第三人马竟尧无偿赠与位于开封市××路××御花园××东户(房屋编号2013085000508)房屋一套、蝶御花园4号楼地下8号储藏室一间及位于该小区C区186号车位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与第三人靖洁夫妻共同财产应得份额内为限……”。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2民终2992号二审民事判决对(2018)豫0203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宏昇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利害关系人靖洁、马竟尧不服本院(2017)豫0205执477号执行裁定、(2017)豫0205执477号之一执行裁定,本院在该案执行程序中处置被执行人***的涉案房屋时,当时根据(2017)豫020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作出的(2017)豫0205执477号执行裁定、(2017)豫0205执477号之一执行裁定,而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豫020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经检察院抗诉重审,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8)豫0203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中明确显示:“***、靖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1998年至2017年,案涉房屋、储藏间、车位确定在马竟尧名下的时间在此期间,案涉房屋、储藏间、车位应属***、靖洁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本院认为:“……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撤销***向第三人马竟尧无偿赠与位开封市××路××御花园××东东户(房屋编号2013085000508)房屋一套、蝶御花园4号楼地下8号储藏室一间及位于该小区C区186号车位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河南省宏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与第三人靖洁夫妻共同财产应得份额内为限……”。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19)豫02民终2992号民事判决对该判决予以维持。现(2018)豫0203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
故申请执行人宏昇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在该案执行程序中处置被执行人***的涉案房屋时,当时根据(2017)豫020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作出的(2017)豫0205执477号执行裁定、(2017)豫0205执477号之一执行裁定,但(2017)豫020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经抗诉重审,现(2017)豫020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已被(2018)豫0203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所取代,且(2018)豫0203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故在申请执行人宏昇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应考虑涉案房屋的共有人(靖洁)的合法权益,在未征得该涉案房屋共有人(靖洁)同意的情况下,裁定将被执行人***的房屋以物抵债的形式给付申请执行人,侵害了涉案房屋共有人(靖洁)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7)豫0205执477号执行裁定书、(2017)豫0205执4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殷 庆
审 判 员  刘庆春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  张开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