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财保64号
申请人:***,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鑫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陵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8081651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鑫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乾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限额为22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鑫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限额为22万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