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创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同创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28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创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892号第一大道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98071563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副院长。 被执行人: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北105国道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8879212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当事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28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汇票金额2549442.57元。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2023年3月27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信息。 2.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2023年3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2年1月4日、2022年3月9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2年3月8日通过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2023年3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信息。 6.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2023年3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但根据反馈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22年3月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 8、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暂未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9.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