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地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大地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4856号
原告:***,男,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重庆大地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5号23F-6号。
法定代表人:王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大地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何子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麻香苗
书 记 员 宋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