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72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晨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柳林路186号1栋1层18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大地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5号23F-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晨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大地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5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晨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晨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晨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7元,由上诉人四***晨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