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吉0102民催14号
申请人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0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0010006126034242,汇票金额5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0日,到期日为2016年10月10日,付款人为长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金荣
审 判 员 于金环
代理审判员 李惠民
书 记 员 林青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