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11385号
原告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产业集聚区标南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551605196Y。
法定代表人:许玉君。
委托代理人张晓华,女,汉族,1978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系公司职员。
被告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红旗东路红旗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932104615。
法定代表人:朱良志。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镇平县。
原告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6元,由原告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