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928民初1535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县红旗东路红旗新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932104615。
法定代表人:朱良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发包方为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为***;工程名称为濮阳建业城新城二期供热一次网换热站工程;工程地点为:建业新城二期;承包范围为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包含内容;合同工期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合同总金额120万,工程款必须由业主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由甲方按比例提留应缴纳的管理费和各项税费费用,乙方提交支付分配单,经公司审核,甲方核准后支付。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未支付剩余50万元的工程款,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500,000元。
如果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2970元,共计7370元,由被告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国玺
二〇二一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