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区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2民初1795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军,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932104615。
住所地濮阳县红旗东路红旗新村。
法定代表人朱良志。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妇幼保健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244165055124。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黄龙园区经一路与袁楼路交叉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宋会建。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区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区妇幼保健院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区妇幼保健院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聪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孟超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