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3548号之一
申请人李文中,男,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红旗东路红旗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932104615。
法定代表人朱良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辉县市北云门镇卫生院,住所地辉县市北云门镇北云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782417219972X。
法定代表人冯玉祥,该卫生院院长。
李文中申请执行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北云门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文中依据生效的本院(2020)豫0782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北云门镇卫生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限期给付申请人李文中工程款165893元,辉县市北云门镇卫生院限期给付申请人李文中工程款41133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8172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豫J×××**号的奥迪牌汽车、豫J×××**号的别克牌汽车、豫J×××**号的福特牌汽车各一辆。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豫J×××**号的奥迪牌汽车、豫J×××**号的别克牌汽车、豫J×××**号的福特牌汽车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月军
审判员  石 瑛
审判员  翟福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常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