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3548号之二
申请人李文中,男,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红旗东路红旗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932104615。
法定代表人朱良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辉县市北云门镇卫生院,住所地辉县市北云门镇北云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782417219972X。
法定代表人冯玉祥,该卫生院院长。
李文中申请执行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北云门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文中依据生效的本院(2020)豫0782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北云门镇卫生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限期给付申请人李文中工程款165893元,辉县市北云门镇卫生院限期给付申请人李文中工程款411337元,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同承担执行费8172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豫J×××**号的奥迪牌汽车、豫J×××**号的别克牌汽车、豫J×××**号的福特牌汽车予以查封,未发现车辆下落;对被执行人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以165893元为限予以冻结,余额极少。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濮阳市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北云门镇卫生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月军
审判员  石 瑛
审判员  翟福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