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526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市政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潢川县航空南道华英5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57102658L。
法定代表人:齐清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康缘食品(河南)有限公司。
住所地:潢川县产业集聚区。
组织机构代码:55694825-1。
法定代表人:屈万国,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市政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与康缘食品(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康缘食品(河南)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526执114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万筱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