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华市政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申6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磊,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受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67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华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潢川县城关跃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31335285G。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浩华市政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潢川县航空南道华英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57102658L
法定代表人:齐清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华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浩华市政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6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吕树利
审判员  冯卫疆
审判员  王道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肖强
书记员颜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