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

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与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友物业管理分公司、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甘02民初29号
原告: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孙修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魁,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友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雄关西路9号。
负责人:孟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甘肃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忠荃,该公司给排水作业区作业长。
被告: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雄关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学,贵友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振声,酒钢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原告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雷力公司)与被告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友物业管理分公司(简称贵友公司)、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酒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嘉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二被告不服该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4月2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民终9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2月1日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原告雷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魁、被告贵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戴忠荃,酒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学、贾振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力公司诉称: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无计量用水管线和漏水点探测费总计6044363.8元(其中70个无计量用水管线探测费5445805元,55个漏水点探测费746044元,新增管线探测费132514.8元,上述费用已支付28万元);2、二被告支付拖欠探测费违约金50000元;3、二被告支付拖欠探测费产生的利息(以604436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准计算利息,自2010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全部负担。事实理由为:2009年6月1日,雷力公司兰州分公司与贵友公司签订两份探测合同,一份是《供水管线探测合同》(合同一)、一份是《供水管线无计量用水和漏水探查合同》(合同二),雷力公司根据合同一约定探测新增管线40.286公里,按照每公里1800元计算即72514.8元,提交成果资料数据、绘制管网图综合费用60000元,两项合计132514.8元。根据合同二探查出70个无计量用水管线和55个漏水点,有双方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和《漏水点位置示意图确认表》证明。探测费的计算是按照合同约定由双方工作人员共同量取漏水管线的截面积,依据专业经验公式法计算每日漏水量,按照每日漏水量×280天×0.25元/立方米计算每个漏水点的探测费用,以此得出70个无计量用水管线和55个漏水点的探测费。上述拖欠的探测费经雷力公司多次索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已构成违约,故二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已时隔六七年不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据此雷力公司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贵友公司、酒钢公司辩称:1、对2009年6月1日雷力公司与贵友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认可;2、对雷力公司依据《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和《漏水点位置示意图确认表》主张无计量用水管线探测费和漏水点探测费不认可;3、雷力公司按专用经验公式法计算探测费,对公式中本市供水压力差h的取值不认可,雷力公司按25米/秒计算,贵友公司认为应按18米/秒计算;4、对探测新增供水管线的长度不认可;5、贵友公司已支付探测费30万元;6、雷力公司主张的探测费与合同约定不符,违约在先,不同意承担违约金;雷力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同意承担。事实理由为:早在2006年4月10日,贵友公司与雷力公司签订两份探测合同,一份是《供水管线探测合同》,一份是《供水管线测漏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由雷力公司承担探测嘉峪关市城区约330公里范围内的贵友公司供水管线,绘制供水管线图和管线点成果表,建立数据库,探查贵友公司所属供水管线存在的私接用水管线及漏水点的情况。两份合同履行完毕后,贵友公司支付雷力公司1926000元。三年后即2009年6月1日,贵友公司再次与雷力公司兰州分公司签订两份《探测合同》,目的在于探测2006年至2009年三年新增的供水管线,探查新出现的无计量用水管线(即私接用水管线)和漏水点。2006年和2009年两次探测合同的履行均由雷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魁带队完成。雷力公司提交的70张《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和55张《漏水点位置示意图确认表》虽然有贵友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签字,但《确认表》没有经过贵友公司审查确认,漏水点和私接水管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其中雷力公司主张70处私接用水管线,贵友公司认可13处,其余57处管线存在不属于私接用水管线、与2006年探查成果重复、未在绘制的供水管网图中标注等情形。雷力公司主张59个漏水点,贵友公司认可51个漏水点,其余8个漏水点未经开挖确认或不属于漏水点。新增探测管线经与2006年和2009年供水管网图相对比,只有11.318公里,雷力公司主张40.286公里未提交证据证实。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贵友公司欠雷力公司探测费846177.34元,扣减已支付的30万元,尚余546177.34元未付。
原、被告围绕本案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雷力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2009年6月1日,雷力公司与贵友公司签订的两份《探测合同》;2、2009年6月贵友公司提供的估量收费单位清单;3、70张《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和55张《漏水点位置示意图确认表》;4、2014年11月3日雷力公司向贵友公司提交两份合同探测费工程结算报告;5、2014年11月11日贵友公司出具的探测费工程结算回复函。
被告贵友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2009年漏水点开挖土建工程签证单、工程预算书、给水管网测漏明细书;2、2010年5月15日雷力公司出具的《2009年酒钢公司生活区供水管网探测漏损探查工程总结报告》;3、2009年雷力公司绘制的《酒钢公司地下供水管网分幅图集锦》;4、2006年4月雷力公司与贵友公司签订的《供水管线探测合同》、《供水管线侧漏合同》;2006年雷力公司出具的《嘉峪关市区供水管网探测、测漏项目总结报告》;2006年雷力公司绘制的《嘉峪关市区酒钢供水管网分幅图册》;5、2010年11月29日向雷力公司支付30万元探测费财务发票、银行承兑汇票等;6、嘉峪关水务局出具的2009年酒钢公司水源地出水量证明、2009年贵友公司收取总水费发票四张。
对上述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06年4月10日,贵友公司与雷力公司签订两份探测合同,一份是《供水管线探测合同》,一份是《供水管线侧漏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由雷力公司承担嘉峪关市城区约330公里范围内的贵友公司所有管径Φ≥25mm供水管线的探测以及管线图绘制任务,编制管线点成果表,建立供水管线属性及图形数据库,探查贵友公司所属供水管线存在的私接用水管线及漏水点的情况。其中私接用水管线和漏水点的探测费按照容积法计算每日漏水量。两份合同履行后,雷力公司出具《嘉峪关市区供水管网探测、测漏项目总结报告》(内含私接用水管线和漏水点示意图确认表),绘制《嘉峪关市区酒钢供水管网分幅图册》等,贵友公司支付雷力公司各项费用1926000元,双方对2006年合同的履行均无异议。
2009年6月1日,贵友公司(甲方)与雷力公司兰州分公司(乙方)再次签订两份探测合同,一份是《供水管线探测合同》(合同一)、另一份是《供水管线无计量用水和漏水探查合同》(合同二)。《供水管线探测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由乙方承担嘉峪关市区约20平方公里范围内甲方所属供水管线的探测,重新绘制全部管线图,重新建立供水管线数据库等,新增管线探测工程按每公里1800元核算探测费,绘制编制工作综合费用60000元。提交的成果资料包括私接私用管线探测成果图表。管线探测工作结束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向乙方付款。《供水管线无计量用水和漏水探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乙方对甲方所属的××区范围内无计量用水管线(即私接或私用管线)及漏水点进行探查工作,确定准确位置并作出状况评价。私接或私用管线是指某用户在水表前接的用水管线、甲方收费台帐没有终端用户出水口及没有估量收费记录的管线。甲方向乙方提供收费台帐和估量收费单位清单。漏水点截面积和私接用水管线数量,以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为准。甲方的现场代表应是甲方委派到现场协助和监督乙方工作的人员。探测工期2009年6月20日至10月30日。探测费以甲乙双方指定的代表对已开挖的漏水点共同量取截面积,并按专用经验公式法确定每日漏水量。漏水点按每日24小时计量,私接私用水管按每日8小时计量。每个漏水点或私接私用水管探测收费标准为:日漏水量×280天×0.25元/立方米。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承担违约金50000元。私接水管及漏水点探测费在工程结束后一周内付款。
合同签订后,雷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魁带队探测,在探测过程中张魁设计制作填写55张《漏水点位置示意图》和70张《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漏水点位置示意图》包含”探测时间、开挖时间、漏点截面积、乙方确认签字、甲方确认签字”等栏目,由贵友公司工作人员范正龙在”开挖时间”和”甲方确认签字”一栏中签字确认。《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包含”私用水管发现时间、位置、私用水管管径、截面积、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私用水管确认时间、甲方审查意见”等栏目,由贵友公司工作人员刘卫东确认探测的水管是否属于贵友公司供水管线及水管的管径和截面积,并在”甲方代表”一栏中签字确认。70张《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中”甲方审查意见和私用水管确认时间”两栏均为空白未填写。2010年5月15日雷力公司向贵友公司提交《酒钢公司生活区供水管网探测、漏损探查总结报告》,在报告中雷力公司写明”2009年累计探查出漏水点57个,阀门漏水点38个,无计量用水管线81个”,并附有部分《漏水点位置示意图》和《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2010年11月29日贵友公司向雷力公司支付30万元探测费。2014年11月3日雷力公司向贵友公司提交两份合同的《探测费工程结算报告》,报告写明:1、2009年探测出新增管线40.286公里,探测费为72514.8元(40.286公里×1800元/公里);2、2009年管网信息数据库数据转换和制图费60000元;3、55处59个漏水点探测费786512元;4、53个无计量用水管线(签字确认73个,考虑甲方感受让步减去20个)探测费4148073元,合计5067099.8元。2014年11月11日贵友公司向雷力公司出具《探测费工程结算回复函》写明:1、新增管线的补测及完善图纸数据库,按合同约定完成,同意结算;2、探测55处漏水点,我公司确认48处;探测无计量用水管线提交53处,我公司确认15处,双方需进一步协商。
2015年7月17日,贵友公司认为雷力公司虚构探测成果要求结算支付探测费用,意图骗取国有财产,涉嫌合同诈骗向嘉峪关市公安局报案,嘉峪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受案后分别向张魁、刘卫东、范正龙等人进行调查,制作调查笔录。本院依法调取2015年9月刘卫东、范正龙等人在嘉峪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询问笔录并依法进行质证。范正龙述称:2009年雷力公司探测管道存在漏水点后,通知贵友公司开挖确认是否有漏点,双方共同测量漏水点截面积数据。《漏水点位置示意图》是张魁事后制作好彩色图表后,分几次在办公室签字。刘卫东述称:其受贵友公司收费作业区作业长杨洪山指派在现场对探测的用水管线是否属于贵友公司供水管线、管径大小和截面积数据进行确认,并在《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上签字,探测的管线是否属于私接私用管线需经过贵友公司和动力监察部门验收后在”甲方审查意见和私用水管确认时间”两栏填写最终验收结果。《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是张魁事后制作好彩色图表后在其办公室签字。2015年9月16日,因贵友公司控告雷力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无犯罪事实,嘉峪关市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
根据查明的事实,针对雷力公司、贵友公司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归纳确认如下:
1、关于双方争议的2009年新增管线探测费的确认问题,依据2014年11月雷力公司出具的《探测费工程结算报告》和贵友公司出具的《结算回复函》可证实,贵友公司已认可按雷力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同意结算。故对雷力公司主张2009年新增管线探测费72514.8元,完善数据库及制图费60000元予以确认。
2、关于双方争议合同约定以经验公式法计算漏水点和私接用水管线每日漏水量,经验公式法(Q=ac√2gh)中本市供水压力差h取值范围的问题,雷力公司主张按25米/秒取值,贵友公司抗辩按18米/秒取值,经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庭审释明,双方均同意按23米/秒取值,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3、关于双方争议2009年漏水点探测费的确认问题,雷力公司主张55处59个漏水点,贵友公司抗辩认可51个漏水点,有8个漏水点不认可。其理由为:有5个漏水点(WJL-2009-7、18、32、33、36号)没有填写开挖时间;有2个漏水点(WJL-2009-9、14号)开挖后查明无漏水点;有2个漏水点(WJL-2009-8、41号)探测时间不同,漏点位置相同,开挖时间相同,不符合合同约定,只认可一个8号漏水点。经查,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对探测出的漏水点必须经开挖测量确认漏水点的截面积,开挖由贵友公司负责,双方工作人员共同测量漏水点截面积并填写测量的数据。开挖时间应由贵友公司工作人员范正龙填写,范正龙在《漏水点位置示意图确认表》中”漏水点截面积”一栏对测量的截面积数据均签字确认,证明漏水点均经开挖测量确认漏点截面积数据。贵友公司未提交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开挖后无漏水点的证据,故对贵友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综上对雷力公司主张的59个漏水点探测费依法确认为684658元(详见附2009年漏水点探测费确认表)。
4、关于双方争议的2009年无计量用水管线(即私接或私用管线)探测费的确认问题,雷力公司依据70张《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主张有70处无计量用水管线。贵友公司在本案诉讼中认可13处,抗辩有57处不认可,将其不认可的57处管线分类别进行了情况说明,其中⑴有6个涉及三家单位无供水管线,在2006年和2009年雷力公司测绘的给水管线图中均不存在,不存在私接私用管线;⑵有44个管线涉及9家单位,雷力公司在2006年已探测并上报,贵友公司已安装水表计费处于管理之中,2009年又重复计算探测成果;⑶有2处涉及两家单位,管道水表接旁通管道符合国家设计安装规范,不属于私接私用管道;⑷有5个用水管线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与2006年探测成果重复、属于已探测私接管线分支管线、供水管线无终端用户、已计量在总水表后的分支管线、由总水表计量收费用水单位自己管理的分支管道等均不属于私接私用管线。上述大部分管线在供水管网图中未标注。对其抗辩的事由是否存在,贵友公司申请本院进行司法鉴定,雷力公司坚持不同意鉴定。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该项事实涉及工程探测的专业技术问题,且探测成果需要结合供水管网图对比分析认定,为查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贵友公司申请鉴定的四类用水管线,委托甘肃德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瀚咨询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德瀚咨询公司对雷力公司2006年和2009年两次探测成果进行比对,并与其绘制的供水管网图进行比对分析,结合现场进行勘验。2017年3月27日德瀚咨询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经过庭审质证,原告认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意见没有针对贵友公司申请鉴定的事项进行鉴定,鉴定分析表格式不符合规范等,对鉴定意见的结论不认可。贵友公司对鉴定意见结论表示认可。针对雷力公司提出的质证意见,为完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委托德瀚咨询公司对以下问题进行补充鉴定说明:⑴、结论部分需对鉴定申请事项逐一作出说明和结论;⑵、鉴定分析表中缺少对雷力公司2006年探测成果和2009年探测成果的比对说明,包括同一探测区域用水管线数量的比对;⑶、2006年探测成果与2006年供水管网图的比对,探测成果在供水管网图中标注的情况等。2017年8月16日德瀚咨询公司按照本院的要求出具《补充鉴定意见》。经质证后雷力公司对《补充鉴定意见》仍不认可,本院结合两次鉴定意见对双方争议的私接用水管线的性质进行认定。根据鉴定意见证实:⑴有6处管线(WJL-2009-4、11、12、19、20、25号)在2006年和2009年绘制的供水管网图中均不存在,现场勘验亦无供水管道,不存在私接私用管线;⑵有17处管线(WJL-2009-2、5、13、14、16、27、28、30、31、32、34、37、39、65、67、72、73号)在2006年已探测并上报,2009年又重复上报探测成果;⑶有22处管线(WJL-200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号)地点在酒钢储运公司北库院内,主管道在2006年已探测,22条管线系主管道后接分支管道,主管道有水表计量收费,分支管道不应属于私接私用管线,且部分管线在2006年已探测,2009年又重复上报,未在2009年供水管网总图和分幅图中标注;⑷有6处(WJL-2009-6、8、9、29、33、62号)不属于私接私用管线;⑸、有6处管线(WJL-2009-15、17、18、38、63、66号)无法确定,未在2006年和2009年供水管网总图和分幅图中标注,不属于重复探测成果。另查明有一处管线(WJL-2009-4号)贵友公司在2014年11月11日结算回复函中认可。有一处管线(位于建设路小学操场接DN40mm又接出三根DN20mm)贵友公司在2014年11月11日结算回复函中认可,但本案雷力公司未主张。综上,对贵友公司认可的14处私接私用管线(WJL-2009-1、3、4、7、10、21、22、23、24、26、35、36、64、68)予以确认,对没有证据证实属于重复探测成果的6条管线(WJL-2009-15、17、18、38、63、66号)予以确认。该20条私接用水管线探测费为615397.7元(详见2009年无计量用水管线探测费确认表)。原告主张其余50处用水管线探测费不予确认。
以上四项合计1432570.5元,扣减已支付的30万元,尚余1132570.5元未付。
另,被告贵友公司曾于2015年9月28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雷力公司支付违约金76502元,并由雷力公司自行承担供水管线探测费和制图费132514元。本案重审期间,贵友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反诉请求,本院依法准许。
本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适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雷力公司与贵友公司于2009年6月签订的两份《探测合同》。其目的是补查探测2006年至2009年新增供水管线和无计量私用管线、漏水点,并重新绘制供水管网图。雷力公司应当依据双方合同目的,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探测义务,对2006年已经上报探测的成果并已经支付过探测费的无计量私用管线不应重复计算。2009年雷力公司在探测管线过程中单方制作填写的《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中”甲方审查意见”和”私用水管确认时间”两栏空白未填写,根据查明的事实,最终私接用水管线的确认必须经甲方贵友公司与其它部门共同验收,确认后才能在”甲方审查意见和私用水管确认时间”两栏中填写,但70张《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中”甲方审查意见”和”私用水管确认时间”两栏均为空白未填写,证实无计量私用管线未经甲方贵友公司审查确认。据此雷力公司仅以《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为据主张探测费依据尚不充分。本院依据贵友公司鉴定申请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为查明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对雷力公司2009年探测的无计量私接用水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探测目的进行鉴定,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鉴定机构甘肃德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法定鉴定资格,鉴定人员亦具备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客观合法,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雷力公司主张贵友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是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贵友公司不存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故雷力公司主张贵友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雷力公司主张贵友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按照《探测合同一》的约定,雷力公司管线探测工作结束后,经贵友公司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向雷力公司支付探测费。贵友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出具的《探测费工程结算回复函》对管线探测费72514.8元,完善数据库及制图费60000元两项同意结算,故对该部分费用自2014年11月18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探测合同二》的约定,私接水管和漏点探测工程结束后一周内付款。雷力公司于2010年5月15日出具《供水管网、漏损探测工程总结报告》,自此探测工程结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故雷力公司主张该部分探测费从2010年6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应予支持。贵友公司系酒钢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其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酒钢公司偿付。
综上,雷力公司诉请贵友公司、酒钢公司支付探测费及利息的主张部分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友物业管理分公司支付原告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探测费1132570.5元及利息(其中1000055.7元的利息自2010年6月1日起算,132514.8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8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贵友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债务时,由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二、驳回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8391元,由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3398元,贵友公司负担14993元,鉴定费60000元由雷力公司与贵友公司各负担3000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5元,由贵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宏伟
审 判 员  邢剑影
代理审判员  吴 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