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

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与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友物业管理分公司、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民终3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孙修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魁,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友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西路9号。

负责人:孟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学,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忠荃,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振声,酒钢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力公司)与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友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贵友公司)、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嘉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贵友公司、酒钢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16)甘民终9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6)甘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雷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雷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魁,被上诉人贵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学、戴忠荃,被上诉人酒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振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贵友公司、酒钢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一、原一审(2015)嘉民一初字第26号判决基本接近案件事实;二、一审审理程序违法;三、一审判决对本案的事实证据认定有误、判决不当;四、WJL-2009-6、8、9、15、17、18、29、33、38、62、63、66号等6个无计量用水管线情况说明;五、一审判决对WJL-2009-69、70无计量用水管线未认定不当;六、一审判决对雷力公司转付2万元未予认定不当。

庭审后,雷力公司向本院提交《二审法庭陈述词》、《二审补充代理词》,主张其诉讼请求及陈述意见以”法庭陈述词”和”补充代理词”为准,上诉状可作参考。雷力公司在”法庭陈述词”中主张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废除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依法公正裁判。2、请求依法审查雷力公司提交的《供水管网无计量用水及漏水探查合同》、《供水管线探测合同》、70个《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55个《漏水点位置示意图确认表》、《关于对嘉峪关市酒钢集团公司市区供水管线探测查漏系统工程结算的回复函》5组事实证据是否合法有效。3、请求依法审查或者司法鉴定贵友公司、酒钢公司伪造事实证据事由。4、判令贵友公司、酒钢公司支付无计量用水管线和漏水点探测费用计人民币6044363.8元(其中70个无计量用水管线探测费用5445805元和55个漏水点探测费用746044元、管线补测费用132514.8元,已付300000元,其中20000元转付漏水点开挖民工)。5、判令贵友公司、酒钢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起止时间是2010年6月1日至被告付清拖欠的全部工程款时。利息计算基数为6044363.8元,计算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准);6、判令贵友公司、酒钢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7、判令贵友公司、酒钢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所有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审理程序及过程违法。1、鉴定启动程序违法、鉴定问题不具有专门性、鉴定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2、无理由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二、一审判决对本案事实证据的认定错误。1、合同约定的是探测贵友公司所属供水管网中所有的无计量用水管线(即私接或私用水管),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探查新出现的无计量用水管线(即私接用水管线)和漏水点。张魁始终未去现场,更不存在由张魁”带队”的问题,而70个”无计量用水管线确认表”中的任何一张”确认表”都不是由张魁设计制作并亲自拿给贵友公司现场代表刘卫东确认签字的。2、”2009年6月贵友公司提供的收费台帐”、”2014年11月3日雷力公司向贵友公司提交的两份合同探测费工程结算报告”均非雷力公司提交的证据。而收费台帐仅是《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验收确认签字时监督贵友公司的凭据;工程结算报告仅是双方在诉讼之前相互协商的书面意见,不能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3、2006年的工程与2009年的本案工程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在本案判决中认定。4、一审判决在”私接或私用管线”概念认定时,将合同原文删除了1个(或)字和2个(或私)字,改变了合同本来意思。5、贵友公司刘卫东在经警支队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表述其是领导委派到现场进行无计量用水管线验收的,在现场核实确认有终端用户用水、没有安装水表计量收费,就签字确认;《无计量用水管确认表》中”甲方审查意见”和”私用水管确认时间”两栏均未填写不违背合同关于无计量用水管线确认的明确约定。6、一审判决对范正龙和刘卫东在经警支队所做询问笔录的表述与事实不符。7、贵友公司2009年在现场核实确认签字验收了73个”无计量用水管线”,而在2010年4月之前,81个”无计量用水管线”的现场,都因其整改处理而不复存在,故对现场进行司法鉴定违背常识和事实证据。且甘肃省德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瀚咨询公司)没有资格进行管线探测技术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不应采信。8、一审判决对雷力公司提交的5组证据原件、贵友公司提交的8个情况说明、德瀚咨询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是否采信未予表述。三、贵友公司、酒钢公司所作陈述,鉴定申请书,鉴定意见,鉴定补充意见相互矛盾,一审判决认定有误。1、关于WJL-2009-4、19、20、11、12、25等6个无计量用水管线。贵友公司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确认意见真实有效;贵友公司、酒钢公司所作陈述,鉴定申请书,鉴定意见,鉴定补充意见自相矛盾、甚至相反。2、关于WJL-2009-2、5、13、14、16、27、28、30、31、32、34、37、39、65、67、72、73号等17个无计量用水管线。贵友公司已签字确认;WJL-2009-2水管所的私接私用DN25mm管线确已在2006年测出过,但断引后,用户又复接了DN25mm管线;WJL-2009-13虽已在2006年测出过,但未支付费用;WJL-2009-13、67无已支付费用证据;一审判决认定WJL-2009-5、16、27、28、30、31、32、34、37、39、65、72、73等13个无计量用水管线在2006年已测出、已付费、有水表计量收费、一直在管理之中无证据支持,其中WJL-2009-31在2006年测出的是DN32mm的管线,而2009年测出的是DN80mm的管线,断引后又新接,WJL-2009-34”必须安装旁通管,符合国家标准。”3、关于WJL-2009-40~61号等22个无计量用水管线。主管道在2006年已测出是指在2006年的管线总图上有此主管道(没安装水表计量),而2006年正在探测北库区域的”无计量用水管线”时被叫停,不存在这22个”无计量用水管线”在2006年支付过探测费用的事实;2016年现场勘验时看到了水表不能证实在2009年探测之前就安装了水表;贵友公司在22个分支的”无计量用水管线确认表”上签字确认证明在当时核实验收时此主管线上没有安装水表计量;既没有在2006年管网图中标注,也没有向法庭提交在2006年探测的无计量用水管线确认表及付费的证据,贵友公司、酒钢公司的主张无证据支持。4、关于WJL-2009-6、8、9、29、33、62号等6个无计量用水管线。一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但并未说明理由。5、关于WJL-2009-15、17、18、38、63、66号等6个无计量用水管线。一审判决将该六个无计量用水管线认定为不属于重复探测成果,亦未进行说明。6、一审判决对WJL-2009-69、70无计量用水管线未予认定不当,2009年至2015年10月的5年里,贵友公司书面连续确认多达4次。7、一审判决对转付给漏水点开挖民工的2万元未予认定有误。

贵友公司、酒钢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雷力公司要求确认(2015)嘉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因该判决已被生效裁定予以撤销,其主张无法律依据。二、雷力公司主张一审法庭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休庭、闭庭并不是审理的终结。三、本案证据--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能够证实案件事实,嘉峪关中院依法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

雷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贵友公司、酒钢公司支付无计量用水管线和漏水点探测费总计6044363.8元(其中70个无计量用水管线探测费5445805元,55个漏水点探测费746044元,新增管线探测费132514.8元,上述费用已支付28万元);2、判令贵友公司、酒钢公司支付拖欠探测费违约金50000元;3、判令贵友公司、酒钢公司支付拖欠探测费产生的利息(以604436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准计算利息,自2010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4、本案诉讼费由贵友公司、酒钢公司全部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4月10日,贵友公司与雷力公司签订两份探测合同,一份是《供水管线探测合同》,一份是《供水管线侧漏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由雷力公司承担嘉峪关市城区约330公里范围内的贵友公司所有管径Φ≥25mm供水管线的探测以及管线图绘制任务,编制管线点成果表,建立供水管线属性及图形数据库,探查贵友公司所属供水管线存在的私接用水管线及漏水点的情况。其中私接用水管线和漏水点的探测费按照容积法计算每日漏水量。两份合同履行后,雷力公司出具了《嘉峪关市区供水管网探测、测漏项目总结报告》(内含私接用水管线和漏水点示意图确认表),绘制了《嘉峪关市区酒钢供水管网分幅图册》等,贵友公司支付雷力公司各项费用1926000元,双方对2006年合同的履行均无异议。

2009年6月1日,贵友公司(甲方)与雷力公司兰州分公司(乙方)再次签订两份探测合同,一份是《供水管线探测合同》(合同一)、另一份是《供水管线无计量用水和漏水探查合同》(合同二)。《供水管线探测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由乙方承担嘉峪关市区约20平方公里范围内甲方所属供水管线的探测,重新绘制全部管线图,重新建立供水管线数据库等,新增管线探测工程按每公里1800元核算探测费,绘制编制工作综合费用60000元。提交的成果资料包括私接私用管线探测成果图表。管线探测工作结束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向乙方付款。《供水管线无计量用水和漏水探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乙方对甲方所属的嘉峪关市区约20平方公里范围内无计量用水管线(即私接或私用管线)及漏水点进行探查工作,确定准确位置并作出状况评价。私接或私用管线是指某用户在水表前接的用水管线、甲方收费台帐没有终端用户出水口及没有估量收费记录的管线。甲方向乙方提供收费台帐和估量收费单位清单。漏水点截面积和私接用水管线数量,以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为准。甲方的现场代表应是甲方委派到现场协助和监督乙方工作的人员。探测工期2009年6月20日至10月30日。探测费以甲乙双方指定的代表对已开挖的漏水点共同量取截面积,并按专用经验公式法确定每日漏水量。漏水点按每日24小时计量,私接私用水管按每日8小时计量。每个漏水点或私接私用水管探测收费标准为:日漏水量×280天×0.25元/立方米。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承担违约金50000元。私接水管及漏水点探测费在工程结束后一周内付款。

合同签订后,雷力公司由张魁带队探测,在探测过程中张魁设计制作填写55张《漏水点位置示意图》和70张《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漏水点位置示意图》包含”探测时间、开挖时间、漏点截面积、乙方确认签字、甲方确认签字”等栏目,由贵友公司工作人员范正龙在”开挖时间”和”甲方确认签字”一栏中签字确认。《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包含”私用水管发现时间、位置、私用水管管径、截面积、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私用水管确认时间、甲方审查意见”等栏目,由贵友公司工作人员刘卫东确认探测的水管是否属于贵友公司供水管线及水管的管径和截面积,并在”甲方代表”一栏中签字确认。70张《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中”甲方审查意见”和”私用水管确认时间”两栏均为空白未填写。2010年5月15日雷力公司向贵友公司提交《酒钢公司生活区供水管网探测、漏损探查总结报告》,在报告中雷力公司写明”2009年累计探查出漏水点57个,阀门漏水点38个,无计量用水管线81个”,并附有部分《漏水点位置示意图》和《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2010年11月29日贵友公司向雷力公司支付30万元探测费。2014年11月3日雷力公司向贵友公司提交两份合同的《探测费工程结算报告》,报告写明:1、2009年探测出新增管线40.286公里,探测费为72514.8元(40.286公里×1800元/公里);2、2009年管网信息数据库数据转换和制图费60000元;3、55处59个漏水点探测费786512元;4、53个无计量用水管线(签字确认73个,考虑甲方感受让步减去20个)探测费4148073元,合计5067099.8元。2014年11月11日贵友公司向雷力公司出具《探测费工程结算回复函》写明:1、新增管线的补测及完善图纸数据库,按合同约定完成,同意结算;2、探测55处漏水点,我公司确认48处;探测无计量用水管线提交53处,我公司确认15处,双方需进一步协商。

2015年7月17日,贵友公司认为雷力公司虚构探测成果要求结算支付探测费用,意图骗取国有财产,涉嫌合同诈骗向嘉峪关市公安局报案,嘉峪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受案后分别向张魁、刘卫东、范正龙等人进行调查,制作调查笔录。一审法院依法调取2015年9月刘卫东、范正龙等人在嘉峪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询问笔录并依法进行质证。范正龙述称:2009年雷力公司探测管道存在漏水点后,通知贵友公司开挖确认是否有漏点,双方共同测量漏水点截面积数据。《漏水点位置示意图》是张魁事后制作好彩色图表后,分几次在办公室签字。刘卫东述称:其受贵友公司收费作业区作业长杨洪山指派在现场对探测的用水管线是否属于贵友公司供水管线、管径大小和截面积数据进行确认,并在《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上签字,探测的管线是否属于私接私用管线需经过贵友公司和动力监察部门验收后在”甲方审查意见和私用水管确认时间”两栏填写最终验收结果。《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是张魁事后制作好彩色图表后在其办公室签字。2015年9月16日,因贵友公司控告雷力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无犯罪事实,嘉峪关市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

根据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针对雷力公司、贵友公司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归纳确认如下:

1、关于双方争议的2009年新增管线探测费的确认问题,依据2014年11月雷力公司出具的《探测费工程结算报告》和贵友公司出具的《结算回复函》可证实,贵友公司已认可按雷力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同意结算。故对雷力公司主张2009年新增管线探测费72514.8元,完善数据库及制图费60000元予以确认。

2、关于双方争议合同约定以经验公式法计算漏水点和私接用水管线每日漏水量,经验公式法(Q=ac√2gh)中嘉峪关市供水压力差h取值范围的问题,雷力公司主张按25米/秒取值,贵友公司抗辩按18米/秒取值,经一审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庭审释明,双方均同意按23米/秒取值,对此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3、关于双方争议2009年漏水点探测费的确认问题,雷力公司主张55处59个漏水点,贵友公司抗辩认可51个漏水点,有8个漏水点不认可。其理由为:有5个漏水点(WJL-2009-7、18、32、33、36号)没有填写开挖时间;有2个漏水点(WJL-2009-9、14号)开挖后查明无漏水点;有2个漏水点(WJL-2009-8、41号)探测时间不同,漏点位置相同,开挖时间相同,不符合合同约定,只认可一个8号漏水点。一审法院查明,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对探测出的漏水点必须经开挖测量确认漏水点的截面积,开挖由贵友公司负责,双方工作人员共同测量漏水点截面积并填写测量的数据。开挖时间应由贵友公司工作人员范正龙填写,范正龙在《漏水点位置示意图确认表》中”漏水点截面积”一栏对测量的截面积数据均签字确认,证明漏水点均经开挖测量确认漏点截面积数据。贵友公司未提交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开挖后无漏水点的证据,故对贵友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综上对雷力公司主张的59个漏水点探测费依法确认为684658元(详见附2009年漏水点探测费确认表)。

4、关于双方争议的2009年无计量用水管线(即私接或私用管线)探测费的确认问题,雷力公司依据70张《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主张有70处无计量用水管线。贵友公司在本案诉讼中认可13处,抗辩有57处不认可,将其不认可的57处管线分类别进行了情况说明,其中⑴有6个涉及三家单位无供水管线,在2006年和2009年雷力公司测绘的给水管线图中均不存在,不存在私接私用管线;⑵有44个管线涉及9家单位,雷力公司在2006年已探测并上报,贵友公司已安装水表计费处于管理之中,2009年又重复计算探测成果;⑶有2处涉及两家单位,管道水表接旁通管道符合国家设计安装规范,不属于私接私用管道;⑷有5个用水管线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与2006年探测成果重复、属于已探测私接管线分支管线、供水管线无终端用户、已计量在总水表后的分支管线、由总水表计量收费用水单位自己管理的分支管道等均不属于私接私用管线。上述大部分管线在供水管网图中未标注。对其抗辩的事由是否存在,贵友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进行司法鉴定,雷力公司坚持不同意鉴定。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该项事实涉及工程探测的专业技术问题,且探测成果需要结合供水管网图对比分析认定,为查明案件相关事实,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贵友公司申请鉴定的四类用水管线,委托德瀚咨询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德瀚咨询公司对雷力公司2006年和2009年两次探测成果进行比对,并与其绘制的供水管网图进行比对分析,结合现场进行勘验。2017年3月27日德瀚咨询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经过一审庭审质证,雷力公司认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意见没有针对贵友公司申请鉴定的事项进行鉴定,鉴定分析表格式不符合规范等,对鉴定意见的结论不认可。贵友公司对鉴定意见结论表示认可。针对雷力公司提出的质证意见,为完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委托德瀚咨询公司对以下问题进行补充鉴定说明:⑴、结论部分需对鉴定申请事项逐一作出说明和结论;⑵、鉴定分析表中缺少对雷力公司2006年探测成果和2009年探测成果的比对说明,包括同一探测区域用水管线数量的比对;⑶、2006年探测成果与2006年供水管网图的比对,探测成果在供水管网图中标注的情况等。2017年8月16日德瀚咨询公司按照一审法院的要求出具《补充鉴定意见》。经一审质证后雷力公司对《补充鉴定意见》仍不认可,一审法院结合两次鉴定意见对双方争议的私接用水管线的性质进行认定。根据鉴定意见证实:⑴有6处管线(WJL-2009-4、11、12、19、20、25号)在2006年和2009年绘制的供水管网图中均不存在,现场勘验亦无供水管道,不存在私接私用管线;⑵有17处管线(WJL-2009-2、5、13、14、16、27、28、30、31、32、34、37、39、65、67、72、73号)在2006年已探测并上报,2009年又重复上报探测成果;⑶有22处管线(WJL-200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号)地点在酒钢储运公司北库院内,主管道在2006年已探测,22条管线系主管道后接分支管道,主管道有水表计量收费,分支管道不应属于私接私用管线,且部分管线在2006年已探测,2009年又重复上报,未在2009年供水管网总图和分幅图中标注;⑷有6处(WJL-2009-6、8、9、29、33、62号)不属于私接私用管线;⑸、有6处管线(WJL-2009-15、17、18、38、63、66号)无法确定,未在2006年和2009年供水管网总图和分幅图中标注,不属于重复探测成果。另查明有一处管线(WJL-2009-4号)贵友公司在2014年11月11日结算回复函中认可。有一处管线(位于建设路小学操场接DN40mm又接出三根DN20mm)贵友公司在2014年11月11日结算回复函中认可,但本案雷力公司未主张。综上,对贵友公司认可的14处私接私用管线(WJL-2009-1、3、4、7、10、21、22、23、24、26、35、36、64、68)予以确认,对没有证据证实属于重复探测成果的6条管线(WJL-2009-15、17、18、38、63、66号)予以确认。该20条私接用水管线探测费为615397.7元(详见2009年无计量用水管线探测费确认表)。雷力公司主张其余50处用水管线探测费不予确认。

以上四项合计1432570.5元,扣减已支付的30万元,尚余1132570.5元未付。

另,贵友公司曾于2015年9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雷力公司支付违约金76502元,并由雷力公司自行承担供水管线探测费和制图费132514元。本案重审期间,贵友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依法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适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雷力公司与贵友公司于2009年6月签订的两份《探测合同》。其目的是补查探测2006年至2009年新增供水管线和无计量私用管线、漏水点,并重新绘制供水管网图。雷力公司应当依据双方合同目的,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探测义务,对2006年已经上报探测的成果并已经支付过探测费的无计量私用管线不应重复计算。2009年雷力公司在探测管线过程中单方制作填写的《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中”甲方审查意见”和”私用水管确认时间”两栏空白未填写,根据查明的事实,最终私接用水管线的确认必须经甲方贵友公司与其它部门共同验收,确认后才能在”甲方审查意见”和”私用水管确认时间”两栏中填写,但70张《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中”甲方审查意见”和”私用水管确认时间”两栏均为空白未填写,证实无计量私用管线未经甲方贵友公司审查确认。据此雷力公司仅以《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为据主张探测费依据尚不充分。一审法院依据贵友公司鉴定申请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为查明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对雷力公司2009年探测的无计量私接用水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探测目的进行鉴定,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鉴定机构德瀚咨询公司符合法定鉴定资格,鉴定人员亦具备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客观合法,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雷力公司主张贵友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是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贵友公司不存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故雷力公司主张贵友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雷力公司主张贵友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按照《探测合同一》的约定,雷力公司管线探测工作结束后,经贵友公司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向雷力公司支付探测费。贵友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出具的《探测费工程结算回复函》对管线探测费72514.8元,完善数据库及制图费60000元两项同意结算,故对该部分费用自2014年11月18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探测合同二》的约定,私接水管和漏点探测工程结束后一周内付款。雷力公司于2010年5月15日出具《供水管网、漏损探测工程总结报告》,自此探测工程结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故雷力公司主张该部分探测费从2010年6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应予支持。贵友公司系酒钢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其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酒钢公司偿付。

综上,雷力公司诉请贵友公司、酒钢公司支付探测费及利息的主张部分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友物业管理分公司支付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探测费1132570.5元及利息(其中1000055.7元的利息自2010年6月1日起算,132514.8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8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贵友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债务时,由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二、驳回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8391元,由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3398元,贵友公司负担14993元,鉴定费60000元由雷力公司与贵友公司各负担300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5元,由贵友公司负担。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2、一审法院对案涉合同约定的表述、无计量用水管线有效数量的确定、已付工程款的数额的认定是否准确?

关于程序问题。雷力公司主张一审审理程序存在鉴定启动程序违法、鉴定问题不具有专门性、鉴定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无理由出具补充鉴定意见等程序问题。1、关于鉴定问题。经核,雷力公司据以提起诉讼的《无计量私用水管确认表》中”甲方审查意见”、”私用管确认时间”两栏均未填写;2014年11月11日,贵友公司《关于嘉峪关市酒钢集团公司市区供水管线探测查漏系统工程计算的回复函》中对雷力公司主张的漏点、私接管线数量均不认可,认为”需进一步协商”。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确定应付费无计量私接用水管线的数量。一审法院在不具备认定探测成果是否存在重复计算、错误计算的工程技术条件的情况下,依贵友公司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同时,由于受托单位德瀚咨询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工程技术咨询”,其鉴定人员亦具有相应资质,故其有资格承接案涉鉴定事项。雷力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补充鉴定意见的问题。司法鉴定的目的在于就专门性的问题作出专业性的判断和解释以弥补人民法院在相关事实上的认知不足。在作为法定证据的鉴定结论尚不足以使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作出确定判断时,人民法院有必要要求鉴定单位作出进一步的说明。该说明要求并不以案件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张为前提。故一审法院在鉴定结论作出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要求鉴定单位进一步出具补充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关于一审法院对相关问题的表述和认定是否准确的问题。1、关于合同约定。雷力公司与贵友公司《供水管网无计量用水及漏水探查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雷力公司)对甲方(贵友公司)所属的嘉峪关市区约2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所有自来水管线,展开全面的无计量用水及漏水探查工作,确定准确的无计量用水管线及漏水点位置,并对本市区的供水管线进行无计量用水及漏水状况评价。”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约定”...所谓私接或私用管线是指某用户在水表前接的用水管线或甲方(贵友公司)收费台账中没有的终端用户出水口(也没有估量收费记录)。”第二条第四项约定”漏水点截面积和私接或私用管数量,以甲(贵友公司)乙(雷力公司)双方在现场的代表签字为准。甲方的现场代表应是甲方委派到现场协助和监督乙方工作的人员,乙方的现场代表应是乙方委派到现场漏水探查或管线探测的组长或技术负责人。”综合上述合同约定,本院认为,案涉无计量用水管线有效认定标准应为:贵友公司所属的嘉峪关市区约2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在水表前接的用水管线或贵友公司收费台账中没有的、也没有估量收费记录的终端用户出水口。2、关于应付费无计量用水管线数量如何计算的问题。针对雷力公司主张、贵友公司不予认可的56条无计量用水管线分以下五类情形,本院分别认定如下:1、关于WJL-2009-11、12、19、20、25号5条无计量用水管线。《补充鉴定意见》结论为:2006及2009年雷力公司测绘的地下给水管线总图上均不存在上述5条管线。由于双方合同约定以是否计量作为应付费管线的认定标准,故该5条管线虽未标注在管线总图上,但有贵友公司现场人员签字确认,故应计入雷力公司探测成果之中。2、关于WJL-2009-2、5、13、14、16、27、28、30、31、32、34、37、39、65、67、72、73号17条无计量用水管线。《补充鉴定意见》结论为:WJL-2009-2、13、14、16、27、28、30、31、32、37、39、65、67号13条管线在2006年《嘉峪关市区供水管网探测、侧漏项目总结报告》及2006年雷力公司绘制的《嘉峪关市给排水管线图》已探测出结果并上报。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合同约定以是否计量作为确认标准,并未排除2006年已探明管线。虽《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其中部分管线经现场勘查认定接有水表,但无法确定安装水表时间,亦未明确为非私接私用管线。故在贵友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对此13条管线应认定为应付费管线。对于WJL-2009-5号管线,《补充鉴定意见》结论为:2006年已测出并管理。故对此条管线不予认定。对于WJL-2009-34号管线,《补充鉴定意见》结论为:符合国家设计安装规范。故对此条管线不予认定。对于WJL-2009-72、73号管线,《补充鉴定意见》结论为:属2006年成果,并对其终端用户要求整改;2006年测出并管理。故对此2条管线不予认定。3、关于WJL-2009-2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号23条无计量用水管线。《补充鉴定意见》意见为:该23条管线属于2006年探测出并管理的主管道水表后分支管线,不属于2009年探测的私接私用管线。由于该22条管线已有水表进行收费管理,且被明确为非私接私用管线,故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无计量用水管线。4、关于WJL-2009-6、8、9、33、62号5条无计量用水管线。《补充鉴定意见》明确表述WJL-2009-6、8号管线为有计量管线,不属私接私用;WJL-2009-9号管线属WJL-2009-10号管线分支,因贵友公司已认可WJL-2009-10号管线,故对WJL-2009-9号管线不予确认;WJL-2009-33号管线,虽结论为在医院南门东侧总水表后,但未明确是否属私接私用管线,鉴于整改时间无法确定,故对此条管线予以确认;WJL-2009-62号管线,《补充鉴定意见》结论为:符合国家设计安装规范。故对此条管线不予认定。5、关于WJL-2009-15、17、18、38、63、66号6条无计量用水管线。一审法院确定为应付费管线,应予以确认。另,关于雷力公司上诉主张的WJL-2009-69、70号2条无计量用水管线。虽雷力公司主张两条管线贵友公司、酒钢公司多次予以认可,但其提交的证据中无两条管线的确认表(雷力公司称已遗失),相应费用难以计算。其可在证据充分时,另行主张。综上,加上贵友公司、酒钢公司认可的WJL-2009-1、3、4、7、10、21、22、23、24、26、35、36、64、68号14条管线,本案中应予确认的无计量用水管线总计39条(WJL-2009-1、2、3、4、7、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30、31、32、33、35、36、37、38、39、63、64、65、66、67、68号),总计探测费为2534418.2元(详见《2009年无计量私用水管探测费确认表》)。3、关于一审认定的已付工程款数额是否准确的问题。雷力公司上诉主张其在贵友公司总经理的要求、指示下,将2010年5月贵友公司支付30万工程款中的2万元转付给漏水点开挖民工胡某,该2万元应从30万元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并要求二审法院向胡某调查核实。本院认为,在无相应支付凭证和贵友公司指示支付证据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款项是否发生及款项的用途,且雷力公司的请求不属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雷力公司探测费用总计为3051591元:2009年新增管线探测费72514.8元+完善数据库及制图费60000元+漏水点探测费684658元(详见《2009年漏水点探测费确认表》)+无计量私用水管探测费2534418.2元-已付款30万元=3051591元。

另,关于雷力公司主张贵友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是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贵友公司不存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故对雷力公司主张贵友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雷力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

二、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友物业管理分公司支付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探测费3051591元及利息(其中2919076.2元的利息自2010年6月1日起算,132514.8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8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贵友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债务时,由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三、驳回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8391元,鉴定费6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391元,共计196782元,由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友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98391元,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8391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5元,由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友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恒

审判员刘锦辉

审判员窦桂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常艺

2009年无计量私用水管探测费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