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

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福州信源测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02民初1640号 原告: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1号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二局研发中心园区A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信源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天骜大厦五层5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雷力之星公司”)与被告福州信源测绘有限公司(下称“信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力之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力之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信源公司立即向雷力之星公司支付工程费用177092.4元及暂计至2022年1月5日的违约金143079.53元(违约金以工程费用177092.4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0%计算至信源公司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信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6日,雷力之星公司与信源公司签订《探测合同》,约定信源公司委托雷力之星公司承担福建省建宁县城区地下雨污水、电力、给水管线探测工作。2013年5月6日,雷力之星公司依约完成探测工作,并向信源公司提交了全部项目成果资料。2013年8月27日,案涉项目经建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组织验收,该项目成果质量评定为“合格”,通过验收。按照《探测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付款方式“(1)工程竣工并提交验收成果资料后10天内支付预算额的60%。(2)项目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按实测工作量结算并付清全部工程费用。”的约定,信源公司应当于案涉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2个月内即2013年10月27日前,与雷力之星公司进行工程量结算并付清全部工程款。同时,根据《探测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甲方未按期支付乙方工程费,应按延误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若信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费用,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案涉项目验收后,信源公司既未与雷力之星公司进行工程量结算,亦未向雷力之星公司支付工程费用。此后,经雷力之星公司多次协商,信源公司才于2018年1月5日与雷力之星公司进行项目结算,根据双方共同确认《建宁县地下综合管线探测费用结算书》(下称“《结算书》”),雷力之星公司实测并提交成果资料的建宁县地下雨污水管线长度为33.591公里,电力管线长度为12.768公里,给水管线长度为57.813公里,合计实测管线总长度为104.172公里。为此,根据《探测合同》第四条第1款工程费用“(1)费用单价及预算额按实测管线长度计算工程费用,每公里管线1700元。(2)预计管线长度为100公里,费用预算为170000元,最终以实际工作量和上述单价结算。”之约定,信源公司应当向雷力之星公司支付的工程费用合计为177092.4元。 双方进行项目结算后,信源公司仍未向雷力之星公司支付前述工程费用。直至2018年9月17日,信源公司向雷力之星公司出具《还款计划》,确认2012年建宁县地下综合管线探测项目,信源公司应向雷力之星公司支付的工程费用为177092.4元。同时,信源公司承诺“于2018年9月前向雷力之星公司付款5万元,剩余款项在2018年11月30日之前分三次付清;若未按上述计划还款,愿意承担按项目合同约定两倍的违约金。”但经雷力之星公司多次催讨,信源公司至今仍未向雷力之星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信源公司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其除应向雷力之星公司支付工程费用外,还应向雷力之星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雷力之星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信源公司未作答辩。 雷力之星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信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及质证意见,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等权利。雷力之星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特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雷力之星公司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雷力之星公司与信源公司签订《探测合同》,约定信源公司委托雷力之星公司承担管线探测工作,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雷力之星公司已完成案涉承揽工作,双方已结算,信源公司应按约支付价款。雷力之星公司主张信源公司支付尚欠价款177092.4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探测合同》约定,项目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按实测工作量结算并付清全部费用。根据双方《结算书》,项目于2013年5月竣工后,又多次进行修、补测工作。双方于2018年1月5日签署《结算书》,故彼时起结算金额才予明确。信源公司应自2018年1月5日付清款项,违约金应自2018年1月5日起算。雷力之星主张违约金自2013年10月27日起算,于法无据。信源公司在《还款计划》中承诺若未按计划还款则按合同约定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故雷力之星公司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0%计算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信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州信源测绘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价款177092.4元及违约金(以177092.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0%计算); 二、驳回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2元,由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69元,福州信源测绘有限公司负担45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 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