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3504号之一
原告:江苏励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秦立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武,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信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2298室。
法定代表人:高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睿,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励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信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励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励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励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0.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80.5元,由原告江苏励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巧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毕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