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龙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1民初18070号
原告:北京龙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9号。
法定代理人:宋文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明,北京徐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北京徐凤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52年4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北京龙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建筑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华建筑公司,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华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阻止原告对被告房屋进行危房改造施工的行为;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6日,被告被认定为危房改造认定对象,经公示和确认,2019年4月10日,北京市房山区XXX乡XXX村村民委员会及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人民政府确认为其进行危房改造。后经过政府招投标,原告中标后,于2019年6月10日与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承担史家营乡“农村四类对象、农业低收入群众危房改造项目”统建工程,该工程包含史家营乡符合条件的各村和户的危房改造拆除、新建工作。与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人民政府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19年9月15日开工,但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在房屋未做防水,未全部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以房屋漏水为由要求我单位拆除,并拨打12345投诉原告的工程质量有问题并投诉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人民政府不作为,要求原告将房屋拆除并重新建设。事后,原告就此与被告说明情况,说明该房屋虽然主体建筑完工,但未做防水、未做竣工验收,做完防水、施工竣工验收后,就不会漏水。且在施工过程中,经监理方检验,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向被告说明后,被告还继续阻止施工。无奈,在被告的要求下,施工代表为了让施工尽快完工给了被告2万元现金。2020年10月18日,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要求原告将已经施工完成的房屋拆除,重新建设。之后被告又不同意在冬季施工,故双方协商于2021年4月1日开工。但在原告2021年4月1日开工时,被告又反悔,要求原告不用拆除房屋,但需要给予其15万元补偿费,并阻止妨碍原告继续施工,使施工无法进行,为此影响了该村的整体验收及原告结算工程款。据此,为维护我单位的合法利益,保证原告的危房改造项目顺利施工完毕,特诉至人民法院,望法院依法裁判。
***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2019年阻拦他们盖房是因为我发现他们还没挖地基,就垒石头了,被我拦下了,就一直没动工,我说不用这伙人干了。到去年5月27日,公司又给我打电话跟我说这个事儿,说给我换了一拨人,我28号回来了发现没有人,30号上人了,结果还是这拨人。我跟公司说用土挖了地基,再垒石头。用的都是松土,我让他给我砸一砸,也没砸,就这么垒上石头了。我这地基就不行。房顶一直漏,我6月28日、29日左右给公司打电话说这房漏,不行得拆。后来就找了监理,监理没说话,后来说墙没什么问题,但我这房顶子哪都漏,顺着墙往下流水,流的地上有三洼子水。后来他们用土把这三洼子水给盖上了。我跟他们说这房必须得拆,这房不行。我一直都找领导说,他们盖房就没有按图纸走,偷工减料,打顶子的钢筋像筷子似的,水泥也不给用够。我认可10月18日达成过协议,我没有不同意拆除重建,是公司说的,公司说不给我盖房了,说给我钱。我当时提出了说要15万元,但是我也是蒙着说的,盖这个房30万都不够。现我不同意让他们接着盖房了,怎么都是国家出钱,我希望是自己找人盖房,他们给出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被确认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户,2019年,北京市房山区XXX乡XXX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XXX乡人民政府及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同意***的危房改造申请。2019年6月,龙华建筑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龙华建筑公司承包史家营乡“农村四类对象、农业低收入群众危房改造项目”统建工程。后因在施工过程中,***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龙华建筑公司将房屋拆除,2020年10月,该工程的实际施工方与***达成协议,约定施工方将为***所建的房屋拆除重建,于2021年4月1日起开始施工。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由龙华建筑公司继续为其施工。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龙华建筑公司提交的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公示证明、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确认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商信息查询结果,***提交的《史家营金鸡村***处危改房改造施工协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龙华建筑公司经与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为***等农户进行危房改造。因所建房屋为***所有,***可以拒绝龙华建筑公司继续为其施工,故龙华建筑公司要求排除***阻止建房的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若龙华建筑公司未能继续施工产生工程款纠纷或造成损失,龙华建筑公司可另行解决。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龙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龙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 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艾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