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4162号
原告:***,女,1952年4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信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信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龙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的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交相应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