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585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袁县委,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中泰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45号科技楼ZT1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G56F96。
法定代表人:朱保松。
被告:北京神州佳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马朱路长子营段16号院7号楼6层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967082222。
法定代表人:梁立胜。
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院29号楼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16798674。
法定代表人:卢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袁县委、中泰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神州佳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已经给付其劳务费,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案原告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核,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赵庆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