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585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袁县委,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中泰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45号科技楼ZT1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G56F96。
法定代表人:朱保松。
被告:北京神州佳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马朱路长子营段16号院7号楼6层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967082222。
法定代表人:梁立胜。
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院29号楼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16798674。
法定代表人:卢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袁县委、中泰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神州佳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已经给付其劳务费,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案原告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核,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赵庆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