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4561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袁县委,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泰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45号科技楼ZT1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G56F96。
法定代表人:朱保松。
被告:北京神州佳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马朱路长子营段16号院7号楼6层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967082222。
法定代表人:梁立胜。
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院29号楼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16798674。
法定代表人:卢健。
原告***与被告袁县委、中泰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神州佳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以已收到案涉劳务报酬为由,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筠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米佼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