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泰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4515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泰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45号科技楼ZT1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G56F96。
法定代表人:朱保松。
原告***诉被告***、中泰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米佼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