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三扬石化有限公司与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3民初1638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三扬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西河大道上下屯2号。 被申请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湖区东沟镇。 申请人湖北三扬石化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黄石市鑫宁优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担保函,黄石市鑫宁优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坐落于××路××号厂房(黄房权证2007陆字第0×**)作为本案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黄石市鑫宁优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产担保的坐落于××路××号厂房,建筑面积共1637.08平方米(黄房权证2007陆字第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 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