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先、***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执13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湖区东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先,男,1966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被执行人:大冶市春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镇三角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先、***、大冶市春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281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列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55780元及利息。 1.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04月21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限期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2年04月21日起,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多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大冶市春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BW××**、鄂B8××**汽车两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有银行存款14531.32元(已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通过电话终本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先、***、大冶市春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281执13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先、***、大冶市春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期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