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281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黄石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湖区东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石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石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鄂0281执196号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