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845号之一
原告:******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跃进村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5197686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湖区东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6526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钢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7元,由原告******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