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三扬石化有限公司、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3民初1638号 原告:湖北三扬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西河大道上下屯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湖区东沟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三扬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三扬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62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湖北三扬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 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