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民终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庙冲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516XJ。
法定代表人:禹荣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德,系公司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贤县进贤高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31957498K。
法定代表人:李堂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有华,江西飞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增城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现变更为: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镇荔乡路翠华街5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18775529R。
法定代表人:阮龙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郸,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立峰,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增城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后变更为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甘立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曾 琴
审 判 员  沈 莉
审 判 员  张宗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简花平
书 记 员  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