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

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与某某、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621民初1139号
原告: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区招远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韩建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德先,朔城区小平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山西省山阴县。
被告: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西省山阴县后所乡辛立庄村。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兼经理。
原告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德先、被告***兼被告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共同偿还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截至2020年11月21日,拖欠利息795666.67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8日,***、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因资金周转困难,与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签订借贷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壹佰万元整,月息3分,待光伏发电开工征地后本息一并归还,同时,***提供了自已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抵押。2015年9月22日,***、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分别签字、盖章为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收据。但事后***、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并没有与第三方成功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占地合同,更不用说开工征地了。因此,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要求***、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及时返还上述借款及合同约定的利息。2019年8月8日,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委托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德先代表委托人向***及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索要借款及利息,该日上午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员工前法定代表人韩武信及康律师去见***,索要相关款项,但***、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仍旧一再推诿。虽然康律师事后通过电话及微信多次与***交涉,但直到现在,***仍在推诿,给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致使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无奈之下,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辩称,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起诉的是事实,我现在是没有能力归还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的借款,不是不想归还。
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借贷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收据复印件、***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执业证复印件、韩武信出具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微信截图。***、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拟与第三方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占地合同,因其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9月18日向朔州市信誉电力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借款,并出具了借贷合同1份。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0元,月息3分,待光伏发电开工征地后,连本带息一并归还。同时,***将自已的房屋产权证交由朔州市信誉电力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保管,但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后朔州市信誉电力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变更为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因***、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一直未与第三方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占地合同,故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向***、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催要借款及利息,但***、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拖。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与***、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借款应何时给付,以及利息给付的多少。***、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向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借款,并出具了借贷合同,该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借款时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光伏发电开工征地后,本息一并归还”,因光伏发电并未征用***、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的土地,故该还款时间无法实现,应视为未约定还款时间,故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可随时向***、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主张权利。借款时双方约定月息3分,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0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即年利率15.4%。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归还朔州市国瑞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15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61元,减半收取计10481元,由***、山阴县存富奶牛专业合作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全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戈一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