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665号
申请人: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大厦XX。
法定代表人:朱殿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鹏举,男,199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XX街道学XX街XX号XX号XX。
被申请人: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居委会滨河小区B区A座商住楼-商厅-3号厅(门牌号561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宋长国,男,195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XX镇XX村XX村XX组。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宋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宋长国的银行存款7586597.78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诉讼过程中,申请人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宋长国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宋长国价值7586597.7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宋长国的银行存款7586597.78元或等值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 华
审判员 成 荔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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