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662号
申请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慧,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居委会滨河小区B区A座商住楼-商厅-3号厅(门牌号561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宇,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宋长国,男,汉族,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荣,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宋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宋长国名下价值7586597.78元的财产。原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对上述保全进行担保,本院已依法做出(2020)陕0113民初12075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保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宋长国名下价值7586597.78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宋长国名下价值7586597.78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梦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贺 倩
打印:相丽华校对:贺倩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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