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赤峰凯帅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内0426民初1857号
原告赤峰凯帅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赤峰凯帅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96元,减半收取4798元,由原告赤峰凯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艳丽
书记员  范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