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2民初1055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楠,内蒙古木伦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居委会滨河小区B区A座商住楼-商厅-3号厅门牌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志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