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612号
原告: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全***会滨河小区B区A座商住楼-商厅-3号厅(门牌号56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系公司法务。
被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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