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8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如皋市如城镇兴源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站前区东风路6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仲裁委员会营仲裁字(2018)第19号仲裁裁决书受理江苏天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9)辽08破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关文仁等112人及盖州市站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案件正在审理中,申请执行人已经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对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目前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法采取执行措施,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营口仲裁委员会营仲裁字(2018)第1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胜昌
审判员 崔 奇
审判员 郑 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牟德梁
书记员刘新东